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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图/羊城晚报全媒体记者 赵映光 通讯员 王开颖
4月18日,汕头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高速公路大队派员前往汕头市看守所,将当天刑满释放的石某华提解至汕头市拘留所,执行交警部门对其原交通违法行为作出的行政拘留15天的处罚……记者25日从汕头交警部门获悉,因套牌逃费而获刑11个月的驾驶员石某华,在刑满释放后又被“补”了15天行政拘留处罚,有力地维护了法律的尊严。
据介绍,去年4月29日凌晨6时许,汕头交警高速公路大队民警通过严密布控伏击,在汕湛高速公路汕头贵屿收费站附近查获一辆悬挂粤H/5CD**号牌的小汽车,从车内查获多副伪造的机动车号牌。
经查,上述车辆原号牌为粤R/S38**,驾驶人石某华构成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的交通违法行为。同日,汕头交警高速公路大队对石某华的交通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5000元、驾驶证记12分、行政拘留15日的行政处罚。
鉴于石某华多次驾驶套牌车辆在汕湛高速公路以冲卡方式逃费的行为已涉嫌抢夺罪,交警部门将案件移交汕头市公安刑侦部门立案侦查。
据介绍,中年男子石某华是安徽省宿松县人,此前曾因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在先行羁押期间因新冠疫情防控需要被隔离医学观察,在解除隔离医学观察后被潮阳区检察院以犯抢夺罪提起公诉。经潮阳区法院审理查明,2022年4月8日至29日期间,被告人石某华在他人的指使下,从汕头市潮南区运载非法物品前往珠三角地区,为节省运输成本,他驾驶悬挂伪造号牌的黑色东风SUV小汽车在通过汕湛等高速公路出口收费站时,趁收费站工作人员不备,以尾随前方车辆冲卡、直接强行撞击拦截杆或搬开专用阻隔水马等方式逃避缴费,先后11次逃缴费用合计2777.95元。鉴于石某华归案后能认罪认罚且其亲属已代其退缴全部违法所得,法院依法以犯抢夺罪判处石某华有期徒刑11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汕头公安交警部门结合此案提醒广大机动车驾驶人注意: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假牌套牌)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是一种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其扰乱了正常的道路交通秩序和社会治安管理秩序,也侵犯了原车主的合法权益,一经查获将受到严厉惩罚。在高速公路驾车冲卡逃费侵犯了高速公路公司的财产性利益,情节严重的将构成抢夺罪,以身试法,殊为不值。
来源 | 羊城晚报·羊城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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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对 | 潘丽玲